攀岩国际比赛规则
来源:
历奇探险
日期:2020-04-07 1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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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规则编译之目的在使全国性攀登比赛能有与国际间一致之规范,并期望有助于选手参加国际比赛。比赛主办单位与选手在使用本规则时,应了解到由于比赛场地、人力、器材、主管/主办单位等之不同,规则必须做适度之调整,并由主办单位/裁判长适时宣布,以利赛事之进行。
I 通则
1. 攀登壁
1.1 所有国际竞赛攀登委员会(ICC)核准的比赛必须在专为攀登比赛设计的人工攀登壁举行﹐其垂直高度至少12公尺,宽度至少3公尺,且足以设计长度至少15公尺的路线。
1.2 攀登壁的所有板面均能作为攀登使用。
1.3 攀登不得使用板面的侧缘或上缘。
1.4 如攀登路线必须在板面上划定边界﹐以与其他路线分开﹐此边线应使用连续且能清晰辨识的标示。
1.5 攀登路线的起攀线必须清楚的标示。
2. 比赛之种类
2.1. 定义
a) 难度(Difficulty)赛﹕选手采先锋攀登﹐由下方确保。各个快扣根据规定事先依序挂上。选手以达到之高度(在横渡或天花板部份﹐沿其路线之轴线的最大距离)决定其该场之名次﹔
b) 难度淘汰(Difficulty-Duel)赛﹕此类比赛之技术规则与一般难度赛相同。但决赛采与速度赛之决赛相同的单淘汰方式。
c) 速度(Speed)赛﹕选手由上方确保﹐以完攀者的完攀时间决定该场之名次﹔
d) 抱石(Bouldering)赛﹕比赛由一系列的个别技术攀登问题组成。各问题得依安全的考虑以确保(上方或下方)或以无确保方式攀登选手得到之总点数决定其该场之名次。
2.2 难度和难度淘汰赛得以下列方式攀登﹕
a) 现场(on-sight)攀登:在核可的观察路线期间后开始攀登﹔
b) 在核可的前攀员示范之后开始攀登﹔
c) 在核可的练习之后开始攀登(after work)。
2.3. 速度赛是在核可的前攀员示范攀登后开始比赛。
2.4. 国际比赛得包括难度﹑难度淘汰﹑速度及抱石等四项目﹐但并非所有国际比赛
均须包括每一项。
3. 安全
3.1 所有攀登比赛的安全规定请参照第二章第五节。
4. 报到与隔离区
4.1 所有具资格参加该场比赛的选手必须在裁判长规定或大会印行或宣布的时间内报到并进入隔离区。各队经理与选手有责任充分认知各场比赛的规定细节。未能注意规定细节(或已印行的任何程序变更)不得视为未遵守规定的正当理由。
4.2 祇有以下指定之人员允许进入隔离区﹕
a)ICC工作人员﹔
b)主办会员联盟工作人员﹔
c)具该场参赛资格之选手﹔
d)核准之队职员﹔
e)其他经裁判长特别核准之人员。该人员必须在一经核准之工作人员陪同与指导下在隔离区停留﹐以维护隔离区之安全﹐并避免对选手之不当干扰﹔
f)动物不得进入隔离区。
5. 路线观察与练习
5.1 路线观察期间﹕除非另有规定﹐难度﹑难度淘汰﹑速度及抱石比赛已报到该场之选手在比赛开始前均有观察期间以研究路线。队职员不得陪同选手进入观察区。所有在观察区之选手必须遵守隔离区之规定。
5.2 观察时间由裁判长与国际前攀员磋商后决定﹐不得超过6分钟。
5.3 选手于观察期间必须在指定之观察区﹐ 不得攀上板面或站在任何器材或桌椅之上。选手不得以任何方式与观察区外之人员联络﹐仅得向裁判长或分组裁判(Category Judge)询问比赛相关问题。
5.4 在观察期间选手得使用望远镜观察路线并以手抄方式绘图或笔记。其他观察或记录器材均不允许。选手得触摸起攀点,但双脚不得离地。选手有责任充分了解所有关于比赛路线的规定与说明。
5.5 选手除了在正式观察期间外不得取得任何路线的信息。
5.6 在观察期间结束时选手应立即返回隔离区﹐任何不当延迟或违反裁判长或分组裁判指示者﹐将予「黄牌」警告﹐任何进一步的延迟将依据第六章的规定予以取消资格。
5.7 路线练习﹕当比赛可事先路线练习时﹐裁判长在与国际前攀员磋商后﹐决定时间表﹑程序及选手练习时间长度。
6. 攀登前之准备
6.1 在接到通知离开隔离区进入预备区时﹐选手除核定的工作人员外不得由任何其他人陪同。
6.2 在抵达预备区时﹐选手必须穿上岩鞋﹐以规定之绳结系上绳索﹐并做好攀登的最后准备。
6.3 在选手允许进行路线攀登之前﹐所有攀登装备和绳结必须经指定之工作人员检查与认可﹐以符合安全及其他ICC的规定。指定使用的绳结为"8"字结。选手对于其攀登时所穿着之装备与服装负有全部且唯一的责任。使用非认可的装备与绳结﹑比赛背心未经认可的修改﹑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及违反任何ICC规定之选手均得立即取消其资格。选手离开预备区后﹐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回到隔离区。
6.4 选手必须完成离开预备区的准备﹐并在指示下进入比赛场地。任何不当的延迟或未遵守分组裁判的指示得立即予以「黄牌」﹐任何进一步地延误将依据第六章的规定予以取消资格。
7. 攀登壁的维修
7.1 主定线员(Chief Routesetter)(代表大会)必须确保具经验并事先练习过的维修小组在各场中随时应分组裁判之要求进行维护与修理。维修必须以迅速且安全之方式为之。裁判长有权坚持安全程序之遵行﹐并得要求违反安全程序之任何人员离开比赛场地。
7.2 岩点之修理﹕在分组裁判的指示下﹐主定线员应立即处理任何替换和/或修理工作。在工作完成时﹐国际前攀员应检查并建议裁判长换修是否对之后攀登之选手造成不公平之有利或不利。裁判长对该场继续﹑停止﹑或重新开始之决定将为最后之决定﹐对此决定之申诉将不予接受。
7.3 岩点之清理﹕在各场比赛开始前﹐分组裁判(在与国际前攀员磋商后)决定攀登壁上岩点的清理频率与方式﹐并在观察路线前的技术会议中宣布。
8. 技术事件
8.1 技术事件的定义为﹕
a)绳索紧绷以协助或妨碍选手﹔
b)岩点断裂或松开﹔
c)快扣或钩环不当的位置﹔
d)任何非选手动作造成的不利或不公平的有利于选手的偶发事件。
8.2 确保员必须随时保持绳索的适当松弛。任何绳索紧绷将视为对选手的外力帮助或妨碍﹐分组裁判应宣告技术事件。
8.3 技术事件应以下列方式处理﹕
a)当技术事件由分组裁判提出时﹕
(1)如选手愿意且仍然处于正当位置﹐可选择继续攀登或技术事件。当选手选择继续攀登﹐之后不得再以与该技术事件相关之理由申诉。
(2)如选手因技术事件而处于非正当位置﹐分组裁判应立即决定是否宣告技术事件并停止选手攀登(并依据技术事件之规定允许选手之后再行攀登)或给予选手继续攀登之机会。当选手被给予并接受继续攀登之机会﹐之后不得再以该技术事件申诉。
b)当技术事件由选手提出时﹕
(1)当选手正在攀登时﹐必须指出技术事件之性质﹐并在分组裁判的同意下继续或停止攀登。当选手由于技术事件而非正当位置时﹐分组裁判应立即作出决定﹐且该决定为最后之决定。
(2)当选手坠落并宣称技术事件造成该坠落﹐此时该选手应立即送至特别隔离区并等候该宣称之技术事件的调查结果。总定线员应立即检查该宣称之技术事件并向国际前攀员﹑分组裁判﹑及裁判长报告。裁判长(在将技术事件
与选手之任何不当使用岩点列入考虑后)做出最后决定并不再接受该决定之申诉。
c)选手在技术事件确认后应在一分隔之隔离区给予恢复时间﹐并不得与ICC和大会工作人员外之人员接触。选手必须立即决定希望何时开始下一次的攀登。该攀登必须在下一选手之后且在下五选手之前。选手在两次攀登之间最
多给予20分钟。
d)在完成合法攀登后﹐应以选手攀登该路线达到之最佳成绩做为记录。
9. 各场之排名
9.1 难度﹑难度淘汰﹑速度及抱石比赛中各场之排名依该项比赛之相关规定决定。
10. 路线攀登之停止
10.1选手路线攀登之停止依该项比赛之相关规定办理。
10.2选手祇要在未触犯停止攀登之规定下﹐允许在攀登之任何时候下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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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难度赛
1. 导论
1.1 本规则应配合ICC国际攀登比赛通则释读。
1.2 所有难度比赛路线选手应以先锋攀登﹐下方确保为之。
1.3 当攀登符合难度比赛之规则与规定﹐且自正当位置将绳索确实地扣入最后快扣的钩环﹐应视为路线完攀。
2. 选手数目与出场顺序
2.1 比赛在单一路线举行﹕除非另有规定(如世界杯比赛)选手的出场顺序以随机选取方式决定。
2.2 当该场比赛在两条或以上类似困难度的路线进行时﹕除非另有规定﹐选手应以下列方式分配于各路线﹕
a)初赛选手攀登的路线及出场顺序以随机选取方式决定。
b)复赛如果在两条或以上类似困难度路线进行时,选手依据初赛名次依序分配到不同的路线。例如:初赛名次1、2、3、4要分至两条路线A及B,第1、3名将被分至路线A,第2、4名将被分至路线B,在完成了路线分配后, 出场顺序以随机选取方式决定。
c)决赛﹕决赛之出场顺序应由复赛名次的相反序进行。当选手排名相同时﹐其出场顺序由随机选取方式决定。
d)加赛﹕出场顺序与决赛同。
3. 观察期间
3.1 依据通则﹐应允许选手集体观察即将攀登之现场攀登路线。
3.2 在加赛时﹐裁判长得决定不给予观察期间。
4. 攀登程序
4.1 各路线应给予选手一事先决定之攀登时限。此时限应包括4.2条所规定的40秒在路线下方的最后准备时间。
4.2 在进入攀登壁下方之比赛区﹐选手将被要求立即跨过起攀线。此时分组裁判应开始(或指示他人开始)记录选手攀登时间。选手给予40秒以开始攀登。当选手在40秒结束时尚未开始攀登﹐将被要求立即开始。此40秒最后观察时间应计入总时限。任何进一步延迟得依第六章之规定予选手纪律处置。
4.3 当选手双脚离地时视为起攀。
4.4 选手得在攀登中随时询问分组裁判尚余路线时间。分组裁判亦应在剩余60秒攀登时间时告知选手。当路线时间结束时﹐分组裁判应停止选手攀登﹐并指示进行测量程序。选手未遵守分组裁判之停止攀登指示时﹐得依第六章规定予以纪律处置。
4.5 在路线攀登时﹕
a) 选手应依序扣入(snaplink)各个钩环/快扣。选手应在身体之最低点高过快扣连结之最低钩环之前扣入钩环(于横渡或天花板部份﹐在选手身体通过依国际前攀员定义路线之一直在线未扣之钩环/快扣之前)。任何违反此规定将导致攀登中止﹐并依规定进行测量。若选手拒绝遵从分组裁判之停止攀登指示﹐得依第六章规定予以纪律处置。
b) 裁判长基于安全考虑﹐得有权针对特定路线修改第4.5(a)条规定。选手得攀至安全位置(如扣入下一钩环)﹐再立即停止攀登。在此情况下﹐高度测量应据未扣入最后钩环前之最后正当位置。
c)选手只要不违反第4.5(a)条或回到地面﹐得随时下攀。
d)当选手依第4.5(a)条将绳索扣入钩环但有技术错误时﹐选手得扣入下一钩环﹐再解开并重新扣入前一钩环(必要时得以下攀为之)。分组裁判在认定继续进行有安全顾虑时﹐得要求停止攀登﹐并以最高高度(或最长距离)测量。此决
定为最终决定且选手不得之后重新攀登。
5. 高度测量
5.1 依据以下第8条﹐在坠落或分组裁判指示停止攀登时﹐在国际前攀员决定之路线轴在线握住或触摸到的最高岩点(在横渡或天花板部份﹐握住或触摸到的最远岩点)将予测量。各岩点(手点﹑脚点等)之认定应由国际前攀员在该场开始前或比赛中选手用手有效使用岩点之后为之。
5.2 只有手点可被列入高度测量,一岩点之「握住」应较「触摸」具更高成绩﹕
a)一岩点之「握住」应给予其高度并不予以加注﹔
b)一岩点之「触摸」应给予其高度并予以加注(-)﹔
c) 一岩点之「握住」并自其做出有利于路线进展之动作者﹐应给予其高度并予以加注(+)。当认定选手之动作为试图在所握岩点上稳定时﹐不应视为向下一岩点进展且不予加注(+)。
5.3 当选手触摸到未装置岩块之洞点(依国际前攀员之认定)﹐此洞点不计入选手到达最高高度(在横渡或天花板部份之最长距离)之测量。
5.4 当选手在绳索确实地扣入最后钩环之前握住最后快扣﹐将视为人工助力﹐且选手之攀登停止﹐并依第5.2条测量高度。
6. 各场比赛后之排名
6.1 在各场比赛后选手依第5.2条排名。
6.2 在平手时应采回溯计算(countback)程序﹐将前一场之成绩列入考虑以分出名次,如仍然平手则将再前一场之成绩列入考虑。当前场比赛在两条或以上之路线进行时﹐不适用上述程序。
6.3 当一场比赛必须将选手分配到两条或更多具不同技术困难度的路线时﹐选手该场之排名应由合并路线排名决定其总排名。
6.4 加赛﹕在决赛结束时﹐如经采用回溯计算程序后第一名仍有平手情形﹐应举行加赛。在加赛后仍平手﹐平手之选手视为同名次﹐且比赛结束。
7. 各场选手人数配额
7.1 第7条应与第6条共同释读﹔即应先完成排名程序才适用第7条。
7.2 当无足够选手在前场完攀时﹐固定配额之剩余名额由次佳排名之选手递补。
7.3 准决赛(复赛)的固定配额是26人, 决赛的固定配额是8人。
7.4 准决赛和决赛-浮动配额﹕当在采用回溯计算程序后仍然平手而造成超出准决赛和决赛之固定配额时﹐以最接近(超出或低于)固定配额之数目决定晋级选手之人数﹐但,准决赛不得少于20人, 决赛不得少于6人。浮动配额不适用于两条不同的路线。当由于平手造成晋级决赛选手数目不同于固定配额(在采用回溯计算程序后)﹐ 且超出与低于之数字相同时﹐应采较大之数目。在特殊情况(如电视现场转播之需要)﹐裁判长有权决定采较小数目。裁判长应在与大会协商后于赛前技术会议宣布此决定。
8. 路线攀登之停止
8.1 路线完攀﹕攀登符合第1.3条之选手视为路线完攀。
8.2 路线未完攀﹕以下情形之选手视为路线未完攀﹕
a)坠落﹔
b)超过路线允许时间﹔
c)触摸任何路线边界标示之外的板面﹔
d)使用板面的侧缘或上缘﹔
e)未能依比赛规定扣入快扣﹔
f)起攀后身体任何部位触及地面﹔
g)使用任何人工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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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难度淘汰赛规则
1. 导论
1.1 难度淘汰赛与难度赛及速度赛的相异之处为:
a) 在决赛以前的各场次比赛与难度赛的规则完全相同。
b) 在决赛时,攀登的规则与难度赛相同,但晋级的方法则采用速度赛的
淘汰方式(knock-out) 。
2. 决赛-配额
2.1 在决定准决赛及决赛的名额之前应先依难度赛第六条规定算出选手名次
2.2 准决赛和决赛-固定配额。
a) 准决赛的配额是26人,决赛的配额是8人
b) 当准决赛的成绩因有数人平手而超出决赛的固定配额时,则以这些选手
攀登到最高时所使用时间较短者获胜。
2.2 决赛: 在难度淘汰赛的决赛中,如果两选手对决时到达同一高度, 则以攀到
该高度时所使用时间较短者获胜。
3. 决赛-出场序
3.1 决赛出场序与速度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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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抱石赛规则
导论
此规则须与通则及世界杯比赛规则共同释读。
第B1条
1. 抱石赛包含了一连串的短路线,通常叫做"问题路线"(problem route),所有的问题路线都不使用绳索确保,每条问题路线的手点不应超过12个,在一场比赛中平均的手点应在4个到8个之间。
2. 所有的抱石路线地上必须铺设安全护垫, 安全护垫的大小及位置由定线员决定。如同时使用数个护垫,应在安全护垫加盖,以保护选手不致坠入其间。
3. 报石赛应包括两场(rounds)赛事,分为资格赛及决赛;或三场(rounds)赛事,分资格赛、准决赛及决赛。如一场赛事因无法控制的事件发生,该场赛事得被取消。
4. 一场赛事的路线数目应介于4到8条之间。
5. 问题路线的高度: 为了安全起见,在设计路线时,从选手身体的最低点到安全护 垫应避免超过3公尺。
6. 每条问题路线应有两个裁判,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国家级裁判。
7. 每条问题路线应预先指定起攀点。可指定两个手点或指定两个脚点或指定两个 手点及两个手点。这些起攀点必须与其他岩点的颜色不同。国际前攀员得在起攀点上指定左或右。
8. 当问题路线未能完攀而握到一特定岩点时,可获得一"区域点"(Zone point)。此区域点之位置由该问题路线之定线员决定。此点应使用橘色点,或以橘色标明。
9. 完攀点应使用与起攀点相同颜色的岩点。但若当完攀点的位置站在地上就可以触碰到,此时完攀点就应使用与起攀点不同颜色的岩点。
10. 如有需要,一条问题路线应以红色标记界分边线。
11. 在所有比赛的路线上,第7个点到第10个点必须使用相同的标记,在隔离区的练习场上必须设有范例。
第B2条: 观察期间
1. 没有额外的观察期间,在问题路线分配之时间中已包含观察时间。
2. 选手于观察期间必须在指定之观察区,不得攀上板面或站在任何器材或桌椅之上。选手不得以任何方式与观察区外之人员联络﹐仅得向裁判长或分组裁判(Category Judge)或路线裁判询问比赛相关问题。
第B3条: 攀登程序
1. 每一场的比赛,选手必须攀登数条路线。当选手每攀完一条路线后,将有一段等同于指定攀登时间的休息。裁判长在每场比赛开始前必须宣布/印发攀登路的数目及顺序。每条问题路线应有一个清楚标记的区域以让选手观察路线,此区域不得看到其他比赛的路线且须包含安全护垫。
2. 每一问题路线应事先分配一段期间,选手可在此期间不限次数地攀登。在一场中各个问题路线之期间均相同。此期间之长度应由裁判长宣布/印发并须介于4到8分钟之间。
3. 在每一段时间开始(结束)时,应用一清晰且响亮的讯号宣布。当结束讯号响时,正在攀登的选手必须立即停止并进入休息区,此休息区不得看到其他比赛的路线。当休息时间结束后,选手须转移到下一条问题路线攀登。
4. 当选手身体全部离开地面时,视为一次攀登的开始。
5. 在攀登时间的最后一分钟时,应有一特定的讯号。
6. 选手可站在地面上使用刷子清理岩点,只有主办单位提供的刷子并置于每一问题路线方得使用。禁止使用个人的清理工具。
7. 须有主办单位的核准,才可使用"poff"。
第B4条: 攀登结束
1. 当完攀点以双手握住,待裁判宣布"OK"时为完攀。
2. 当身体触及地面或指定攀登时间用罄,为该次攀登结束。
3. 当选手超过界线或使用禁止使用的岩点,该次攀登将被停止。
第B5条: 技术事件
1. 如果技术事件能够在指定攀登时间内修护, 选手可选择继续攀登或不继续。当选手选择继续攀登﹐之后不得再以与该技术事件相关之理由申诉。如选手选择不在现时的攀登期间内继续尝试攀登,裁判长将在该选手完成其他路线的攀登后,决定一个间隔让该选手重新尝试其发生技术事件的问题路线,可用时间是发生技术事件时所剩余的时间,但不得少于两分钟。
2. 如果技术事件无法在指定攀登时间内修护,当结束讯号响时,该选手与所有在之前问题路线的选手均暂停,其他选手则继续。在技术事件修护后, 该选手将继续其发生技术事件时所剩余的时间,但不得少于两分钟。之后,所有选手依转换讯号恢复比赛。
3. 如选手因技术事件而重新攀登的第一次攀登视为原攀登的继续。
第B6条: 每场排名
1. 每场赛事结束后,选手根据下列标准排名:
3.1 路线完攀的次数。
3.2 完攀所尝试攀登的总次数。
3.3 抓到区域点(Zone point) 的次数。
3.4 抓到区域点(Zone point) 所尝试攀登的总次数。
2. 在平手时应采回溯计算(countback)程序﹐将前一场之成绩列入考虑以分出名次, 如仍然平手则将再前一场之成绩列入考虑。当前场比赛在两条或以上之路线进行时﹐不适用上述程序。
3. 在决赛结束时﹐如经采用回溯计算程序后第一名仍有平手情形﹐应举行一条问题路线的加赛。参加加赛选手的出场序与决赛相同,且在固定时间(由定线员决定)内仅能攀登一次,选手必须在40秒内开始攀登。攀登的表现将依难度赛规则5.1、5.2、5.3(高度测量)决定其成绩。如仍有数人完攀,这些完攀的选手将并列冠军,比赛结束。如果无人完攀而仍有数人并列第一时,这些并列第一的选手将再加赛,直到第六次加赛而仍无法分出胜负时,则将并列冠军, 比赛结束。
第B7条: 每场赛事的晋级配额
1. 在释读第B7条前,须先依第B6条规定将选手成绩排名完成。
2. 如无足够的完攀选手,将由成绩次佳的选手依序晋入固定配额。
3. 三场次赛程:
准决赛: 准决赛的固定配额为30人,至少应有20人。如因平手而造成超出准决赛之固定配额时﹐以最接近(超出或低于)固定配额之数目决定晋级选手之人数。当超出与低于之数字相同时﹐应采较大之数目。
决赛: 决赛的固定配额为16人,至少应有12人。如因平手而造成超出决赛之固定配额时﹐以最接近(超出或低于)固定配额之数目决定晋级选手之人数。当超出与低于之数字相同时﹐应采较大之数目。
4. 两场次赛程:
决赛: 决赛的固定配额为16人,至少应有12人。如因平手而造成超出决赛之固定配额时﹐以最接近(超出或低于)固定配额之数目决定晋级选手之人数。当超出与低于之数字相同时﹐应采较大之数目。
5. 如果初赛分为两组,固定配额将平均分配到这两组。
第B8条: 上诉程序
1. 抱石赛的规定依ICC上诉规则规定。
V. 速度赛规则
1. 导论
1.1 本规则应与ICC总则一同释读。
1.2 所有速度赛攀登之选手应系于上方之绳索,并由下方确保之,绳索应为UIAA认可之单绳。
1.3 速度赛应包括两阶段:
a) 资格赛;
b) 决赛:由1/8赛、1/4赛、准决赛与决赛组成。
2. 比赛路线
2.1 速度赛应包括两条相同长度、类似外形与困难度的路线。
2.2 当资格赛与决赛举行于:
a) 同一天:两比赛之路线应相同。
b) 不同天:两比赛之路线得稍不同,但应事先告知选手。
2.3 路线之建议长度为12-20公尺,总外倾长度少于5公尺,如有天花板,其长度建议少于1公尺。
2.4 安全:
a)上方绳索应穿过两组保护支点,各组包括一个有锁钩环,并经由快扣扁带以及10公厘锁环(Maillon Rapide)与保护支点连结。
b) 最后保护支点之位置应不低于路线定时器或终点讯号控制开关下方一公
尺。
2.5 保謢支点的位置应不致有助或妨碍选手之攀爬,或造成选手之危险。
2.6 确保:
a) 每条绳索应由两名确保者控制。
b) 确保者应位于岩壁下方之适当位置以避免攀登时因岩块或其他器材脱落造成意外。
2.7 所有多余之器材(钩环、快扣、螺丝等)应自路线上清除。
2.8 路线之设计应使选手不致互相干扰或影响对方,如果路线之轴线非垂直向上,则应偏向相反方向。在必要时,两路线应以颜色鲜艳之胶布加以分隔界线,从底部到顶端均无间断。
3. 路线之计时
3.1 路线之时间依下列方式决定:
a) 机械-电子开关控制之路线计时系统,精确度达0.01秒。当此计时系统在攀登时发生故障时,两选手均依技术事件处理。手动计时(马表-通常精确度至0.2秒)不得用来决定攀登之成绩。
b) 人工计时:每一路线应装置开关以控制红色指示灯(与鸣声讯号) 。每条路线应 由路线裁判与两名助理各以马表计时,选手之时间由路线裁判记录,并考虑各马表之平均数,剔除明显之计时错误。
3.2 当机械-电子开关用来控制路线之计时系统时,应另使用机械-电子鸣声讯
号以指示违规起攀。
4. 选手数目、排名与出场顺序
4.1 每一选手之排名应依据两条路线完成之总时间。选手如有下列情形者,视为无法完攀,将不计入排名:
a) 坠落。
b) 超过时间限制。
c) 触碰到路线边界以外的地方。
d) 使用攀登壁侧缘或上缘。
e) 起攀后,身体的任何部位,触碰到地面。
f) 使用人工助力。
4.2 资格赛:资格赛之出场顺序依随机选取决定。每一选手应先进行路线A(或1)之攀登,成功完攀后继续进行路线B(或2)之攀登。
4.3 资格赛之排名:如选手未能完攀其中任一条路线,则予以淘汰。
4.4 决赛选手数目:
a) 若资格赛参赛选手为16名(含)以上,则16名选手进入决赛。
b) 若资格赛参赛选手少于16名,则8名选手进入决赛。
4.5 决赛:决赛采取单淘汰制,依选手两条路线总时间决定。
在1/8赛及1/4被淘汰的选手,将依其在该组之总时间排名。
在1/8赛被淘汰之选手(9-16名)以及在1/4赛被淘汰之选手(5-8名),将依他们在该组的时间决定总成绩。
4.6 决赛第一场出场顺序依资格赛之最后排名如下:
情况一)16名选手
选手排名 选手排名
第一组 1 16
第二组 8 9
第三组 4 13
第四组 5 12
第五组 2 15
第六组 7 10
第七组 3 14
第八组 6 11
情况二) 8名选手
选手排名 选手排名
第一组 1 8
第二组 4 5
第三组 2 7
第四组 3 6
依序的比赛请参阅附件之表一、表二。
4.7 决赛时未能完攀路线:
a) 选手未能完攀路线即予淘汰,如发生于第一条路线,则该组另一名选手应完成两条路线,并视为赢得该组。
b) 如1/8赛中或1/4赛中两选手均未能完攀,则均予淘汰。此时另一组之选手应单独攀登。
c)
i) 如准决赛中两选手均未能完攀,则该局应重赛以决定3、4名,另一组准决赛之优胜者获第一名(输者获第二名);
ii) 如两组准决赛中所有选手均未完攀则均重赛;
iii) 如两组准决赛中有3名选手未完攀,则其名次根据前一场之总时间决定。
d) 如决赛中两选手均未完攀,则应重赛直到优胜者产生为止。
4.8 平手:
a) 资格赛: 如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晋入决赛的最后名额平手时,这些平手的选手将全数遭到淘汰,他们的名次应相同。
b) 决赛: 如有两名选手在准决赛和决赛平手时,将加赛以决定胜负。
c) 决赛: 如在决赛的其他场次(即除准决赛和决赛之外)平手时,将回溯选手前场成绩(含资格赛),以决定胜负。
4.9 成绩结果应提供给观众及教练。
a) 用电子广告牌公布。
b) 张贴在公布栏上。
4.10 总成绩应包含选手在所有场次及路线上所攀登的时间。
5. 观察期间
5.1 观察期间依ICC总则之规定。
5.2 前攀员(forerunner)应于观察期间示范各路线两次:一次以慢动作一次为竞速 模拟。此期间选手应观看路线示范。
5.3 路线示范之后,选手有至多六分钟时间观察路线。
5.4 所有选手应同时进行路线之示范与观摩,选手不得于其他时间观察路线。
6. 攀登前的准备
6.1 攀登前的准备应与ICC总则一同释读。
6.2 资格赛: 选手完攀后须立即回到隔离区,直到路线裁判要求离开。选手如晋级进入决赛,应在隔离区内直到资格赛结束。
6.3 决赛: 当一组比赛结束后,获胜的选手须立即回到隔离区,但最后一组比赛除外。
7. 攀登程序
7.1 选手在起攀时应做出起攀姿势,此姿势为一脚在地,一脚在第一个岩点,一只手或一双手在岩壁上。
7.2 当比赛的两个选手都已做好起攀姿势时,路线裁判将再问一次"Ready?"以确定选手都已准备好。之后喊一声"Attention",再1-2秒钟后, 路线裁判应以一个短(0.1-0.2秒)而大声(清晰)的开始讯号或在人工计时的情况下喊一声"Go!" 。
7.3 "开始"的讯号应在与两选手等距的位置发出。
7.4 当听到"开始"的讯号后,选手应立即开始攀登。除了在路线裁判询问"Ready?"时回以"Not ready!"外不得对"开始"讯号提起上诉。
7.5 当路线裁判发出"开始"讯号时,在比赛区的选手或裁判不应有任何噪音或足以干扰"开始"讯号的声响。
7.6 如果"开始"讯号有错误(如偷攀),路线裁判应立即发出清晰且大声的讯号停止两名选手攀登。如有一名选手在同一局比赛中发生两次"偷攀",将被淘汰出局。
7.7 一选手因技术事件而影响攀登,只有该名选手重新攀登,另一选手则继续攀登。
7.8 在路线的顶端,选手应用手拍击定时器按钮以停止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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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杯巡回赛规则
1. 导论
1.1. 依据国际攀登比赛委员会(ICC)章程,世界杯巡回赛应每年举行。
1.2. ICC每年得核准至多10场世界杯比赛。
1.3. ICC核准之每场世界杯比赛均应包括男子组与女子组。未满16岁之选手不得参加世界杯比赛。
1.4. 每场世界杯比赛均应包括难度赛,并得包括速度赛。
1.5. 世界杯比赛原则上应于周末举行。天数至多为3天。主办单位应尽可能于两天内完成比赛。
1.6. 在每场世界杯比赛结束时,男女难度赛与速度赛获胜者应获颁主办国/单位提供之奖杯。
1.7. 在年度巡回赛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依据规则获得最高总积分者应获颁世界杯总冠军奖杯。
1.8. 在每场世界杯比赛结束时,男女获胜者应获颁世界杯奖杯,男女前三名并依序获颁金、银、铜牌。
2. 难度赛
2.1. 每场世界杯难度赛应包括:
a) 初赛(1/4赛) - 在两条相同或不同之路线举行。当路线不同时,二者应具相同之技术等级与类似的特性。
b) 复赛(1/2赛),决赛与(当必要时)加赛 - 应在同一条路线举行。
3. 速度赛
3.1. 每场速度赛应依据相关规定包括:
a) 资格赛;
b) 决赛。
4. 各场世界杯比赛积分之授与
4.1. 在每场世界杯比赛结束时,男、女组前30名选手应授与以下之积分:
名次 积分 名次 积分 名次 积分
1 100 11 31 21 10
2 80 12 28 22 9
3 65 13 26 23 8
4 55 14 24 24 7
5 51 15 22 25 6
6 47 16 20 26 5
7 43 17 18 27 4
8 40 18 16 28 3
9 37 19 14 29 2
10 34 20 12 30 1
5. 世界杯计分之计算
5.1. 每场世界杯比赛后授与之积分应依据以下5.2条之规定累积。总积分应于每场世界杯比赛之后重新计算,并将选手依总积分递减排序。难度赛与速度赛之世界杯排名应于每场世界杯比赛后公布之。
5.2. 在计算世界杯的总排名时,选手所能用以累积积分的场次数目如下:
a) 当举办9或10场比赛时:最多7场的最佳成绩能计入;
b) 当举办8场比赛时:最多6场的最佳成绩能计入;
c) 当举办7或6场比赛时:最多5场的最佳成绩能计入;
d) 当举办5场比赛时:最多4场的最佳成绩能计入;
e) 当举办4场或以下比赛时:所有比赛成绩均计入。
6. 当第一名平手时世界杯总冠军之产生
6.1. 当世界杯年度最后一场比赛结束后发生第一名平手时,平手之选手应根据各场比赛中这些选手有彼此直接竞赛之场次,比较名次胜过对方的次数以决定胜负。如果仍然无法打破平手,这些选手将并列世界杯总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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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期间之纪律程序
1. 导论
1.1 裁判长对比赛区域中的所有活动具有决定权,此区域包括报到区、隔离和预备区、攀登壁和攀登壁前的比赛区。
1.2 此章罚则应与国际攀登比赛规则共同释读。
2. 选手
2.1 当选手在比赛区有违反比赛规则情事时,裁判长及分组裁判有权作以下裁定:
a) 非正式的口头警告。
b) 授以"黄牌"的正式警告。
只有裁判长可作以下裁定:
c)"红牌"--取消资格。
2.2 当选手在违反以下规定时,可予以"黄牌"警告:
a) 当裁判长或分组裁判指示返回隔离区时不当之延误。
b) 未依分组裁判的指示开始攀登。
c) 不服从裁判长或分组裁判的指示。
d) 使用粗卑的言语或行为而属情节轻微者。
e) 不符合运动精神的行为而属情节轻微者。
对上述行为的判决可依第七章规定提起上诉。因同一理由而得到第二张"黄牌" 的选手,将失去下一次ICC认可赛事的资格。
2.3 有下列犯规行为时则直接授予"红牌",选手立即丧失比赛资格:
a) 在允许的路线观察区之外观察路线;
b) 在抵达路线起攀区时,未将装备正确穿戴好;
c) 使用不合格的装备;
d) 未经同意修改或拒绝穿戴主办单位提供的比赛背心或选手号码牌;
e) 在隔离区或其他管制地区使用未经核准的通讯设备。
上述裁决之上诉应依第七章之程序为之。
2.4 有下列犯规行为时除了立即给予"红牌"丧失比赛资格外,还应将此处分送交纪律委员会, 选手将不得参加下一次的世界杯赛或当比赛为非世界杯时,禁止下一次ICC认可的赛事。
a) 在比赛区、隔离区或预备区有下列的犯规行为。
i) 在规则所允许的范围之外搜集路线相关信息。
ii) 在规则所允许的范围之外与搜集或向其他选手联络信息。
iii) 影响或干扰其他选手攀登准备或路线攀登。
iv) 不听从裁判或大会工作人员的指示。
v) 不参加开、闭幕典礼或其他正式活动。
vi) 拒绝遵守关于选手服装上广告之相关规定。
vii) 非运动精神的行为或其他严重干扰比赛的行为。
viii) 非运动精神的行为或其他严重对ICC工作人员、大会工作人员、队职员、 其他选手或观众干扰、辱骂、或粗暴的言语或行为。
b) 在比赛区域以外的会场公共区域:
i) 非运动精神的行为或其他严重干扰比赛的行为。
ii) 非运动精神的行为或其他严重对ICC工作人员、大会工作人员、队职员、 其他选手或观众干扰、辱骂、或粗暴的言语或行为。
2.5 在发出"黄牌"或"红牌"之后,裁判长(不论是亲自发出或由路线裁判发出)应尽速:
a) 向选手的队经理(如无队经理则为选手的相关人员)提出书面文件,记载选手犯规行为及根据规则判决的理由。
b) 裁判长应提出一份书面文件予ICC纪律委员会,文件应详细记载违规 事项并附带证据及对违规事件处理的建议。
3. 队职员
3.1 队职员应与选手同样地遵守比赛规定,处罚方式与选手相同。
4. 其他人员
4.1 裁判长有权对在比赛区的任何人员如有违反规定者解除其职务;如有必要,
可暂停比赛,直到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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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上诉程序
1. 通则
1.1 不论是口头或书面上诉及对上诉事件的回函,都应以英文为之。
1.2 上诉时必须附缴上诉费。
2. 上诉裁决团
2.1 当收到一份书面上诉案件或依4.2(b)所提出的口头上诉,裁判长应立即召集
一个上诉裁决团,成员为裁判长、ICC代表及与上诉事件无关的分组裁判。
裁决团应尽速裁决;如果是以书面提出上诉,裁决团应以书面回复,裁判长并应亲手将裁决书交与上诉提出者;如以4.2(b)口头提出上诉者,裁决结果亦应通知队经理或选手。
2.2 上诉案如为第4条所规范的事件,裁判结果即为最终结果,不得再提起上
诉。
3. 对攀登问题所提起的上诉
3.1 针对第四章通则第10条(停止攀登)的判定所提起的上诉:
a) 如果路线裁判对于选手攀登时是否犯规存有疑问,需要检视录像带才能
决定,应让选手继续攀登,待选手攀登结束后,应立即告知选手成绩必须等
到该场次结束检视录像带后才能确定。
3.2 难度赛和难度淘汰赛的高度测量: 分组裁判可在该场次结束后检视录像带
再决定选手测量的高度或正、负分。
3.3 裁判专用的录像:
a) 裁判长及分组裁判祇可使用正式的录像带作为裁决依据。
b) 录像带祇有在前述的3.1或3.2条的范围内使用。
c) 正式的录像带祇可让裁判长、分组裁判、国际前攀员及ICC代表观看。
4. 在每场次公布成绩后的上诉问题:
4.1 上诉必须在成绩公布后的30分钟内为之,且须由队经理或选手本人以书面文件向裁判长提出, 上诉时必须附缴上诉费。
4.2 速度赛
a) 在一场以选手攀登使用时间来决定排名的赛事中(即资格赛),上诉提出的
方法与前条4.1相同。
b) 在决赛时,如要提出上诉,必须在宣布该场比赛结果时立即提出,分组裁判
亦应立即将情况告知裁判长,下一场的赛事暂停,直到裁判长作出裁决。
此种上诉时不必缴上诉费。
5. 向纪律委员会提起上诉
5.1 裁判长如果认为对某种违规上诉应送交ICC纪律委员会裁决者,应附上
裁判长报告、裁判长与队经理/选手书面沟通文件以及所有的相关证据。
6. 纪律委员会
6.1 纪律委员会的组成和程序依ICC相关文件办理。
7. 上诉费
7.1 上诉应邀的金额由ICC每年公布的费用表规范。
7.2 如果上诉成功,应退回上诉费; 如果上诉被拒绝,上诉费将予以没入。